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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太原這25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不處罰!

來源:太報全媒體 作者:全媒體記者 黨三玲 2021年05月20日 16:18

  

      主要包括五大類:

  第一類:機動車駕駛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但是駕車時未攜帶、未放置或者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經(jīng)查證后予以放行,并溫馨提示安全文明駕駛;

  第二類:駕駛人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未影響道路通行和造成交通事故,且行為人已經(jīng)或者積極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給予違法行為人口頭警告和批評教育,現(xiàn)場糾正后放行,同時溫馨提示告知行為人安全文明行駛;

  第三類:機動車號牌被盜、丟失、損壞或者放大號不清的行為,給予違法行為人口頭警告,并溫馨提示行為人盡快到車輛管理部門補辦號牌或整改,十日后被查獲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四類:交通警察首次查處或者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首次記錄的下列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擁堵的,給予警告處罰,現(xiàn)場糾正并溫馨提示行為人安全文明行駛;

  第五類:在非惡劣天氣發(fā)現(xiàn)機動車有燈光、雨刮不全或者損壞的,對駕駛人進行溫馨提示后放行。

  具體內容為:

  第一類:機動車駕駛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但是駕車時未攜帶、未放置或者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經(jīng)查證后予以放行,并溫馨提示安全文明駕駛:

  (一)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或者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當事人能提供電子駕駛證或者當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經(jīng)查證具有合法有效駕駛資格的;

  (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行駛證丟失、損毀期間駕駛機動車,經(jīng)查證有合法有效注冊登記及檢驗合格的。

  第二類:駕駛人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未影響道路通行和造成交通事故的,且行為人已經(jīng)或者積極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給予違法行為人口頭警告和批評教育,現(xiàn)場糾正后放行,同時溫馨提示告知行為人安全文明行駛: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經(jīng)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二)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經(jīng)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三)非機動車在斑馬線騎行,經(jīng)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四)乘客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尤其是后排乘客,經(jīng)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五)貨車部分反光標識不清的1083,給予警告處罰;

  (六)貨運車輛載運不可解體貨物超高的;

  (七)粘貼車身廣告超出車身三分之一,未影響安全駕駛的;

  (八)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車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經(jīng)核實,不是專門從事貨運的,且貨物拉運不多的;

  (九)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十)因雨雪天氣、道路等客觀原因,來不及清洗車輛導致機動車車身及其號牌被泥漿遮擋的,經(jīng)交通警察指出,當事人當場予以改正的;

  (十一)載貨汽車裝載貨物影響車輛號牌識認,可以當場改正的;

  (十二)未按規(guī)定粘貼有效臨時行駛車號牌或者使用的號牌架內側邊緣距離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shù)字邊緣不足5mm且影響號牌識認的行為,可以當場改正的;

  (十三)載貨汽車違反規(guī)定加裝燈具,可以當場改正的。

  第三類:機動車號牌被盜、丟失、損壞或者放大號不清的行為,給予違法行為人口頭警告,并溫馨提示行為人盡快到車輛管理部門補辦號牌或整改,十日后被查獲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因號牌被盜、丟失等原因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且當事人能夠出具報警記錄或者受案回執(zhí)單等相關證明的,自報警之日起十日內被查獲的;

  (二)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號牌損壞、殘缺或者號牌老化、褪色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號牌識認的;

  (三)機動車已安裝號牌,但未使用號牌專用固封裝置的;

  (四)噴涂放大的機動車牌號不清晰的。

  第四類:交通警察首次查處或者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首次記錄的下列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擁堵的,給予警告處罰,現(xiàn)場糾正并溫馨提示行為人安全文明行駛:

  (一)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三)駕駛非運營性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客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10%未達20%的;

  (四)外地駕駛人因不熟悉道路,初次誤入單行線或禁止機動車通行路段的。

  第五類:在非惡劣天氣發(fā)現(xiàn)機動車有燈光、雨刮不全或者損壞行為的,對駕駛人進行溫馨提示后放行:

  (一)非雨、霧、雪、冰雹等天氣發(fā)現(xiàn)車輛雨刮不全或者損壞的;

  (二)非雨、霧、雪、冰雹等低能見度天氣發(fā)現(xiàn)車輛開啟大小燈、示廓燈、霧燈、后位燈或者以上燈光系統(tǒng)損壞的。

  此外,我市還將推出進一步便利貨車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和緩解市區(qū)老舊小區(qū)居民“停車難”措施。

  積極清理優(yōu)化輕微型貨車通行政策,除城市核心區(qū)等特殊區(qū)域個別道路外,其他道路為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工程運輸車除外)通行預留時間,每天通行時間不少于6小時。目前,“調整優(yōu)化措施”正在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進行研究論證,法律程序完成后,將依法發(fā)布。

  為緩解“停車難”,將充分利用市區(qū)道路資源,選擇具備條件的支路、背街小巷,設置限時停車泊位,允許居民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暢通的情況,在規(guī)定的夜間至清晨時段臨時停車,緩解停車難問題。目前,此項工作正在緊張的規(guī)劃設置中。

(責編: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