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省文旅廳發(fā)布旅游投訴案例,幫助游客樹立正確維權意識,教育從業(yè)者合法經(jīng)營、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共同營造文明旅游市場環(huán)境。
案例一
代訂機票失誤?游客要求賠償
案例:楊某等15名游客委托某旅行社代訂前往西雙版納的機票,并全額支付了機票款。旅行社工作人員未認真審核信息,誤買了出發(fā)日期5日前的機票,且未將訂票信息及時告知游客。出行當日,游客不得不自行購買機票。游客投訴,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經(jīng)調解,旅行社同意賠償游客的機票損失,并承諾贈送游客一次免費旅游。
分析:旅行社存在明顯過錯,根據(jù)《旅游法》《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旅行社應賠償游客損失,包括機票差額及機場滯留期間產生的食宿費用等。建議游客選擇正規(guī)旅行社,簽訂正規(guī)旅游合同;如果發(fā)現(xiàn)服務違反合同約定,游客注意保留證據(jù),及時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案例二
導游誘導消費?旅行社須擔責
案例:2021年9月,太原游客馬先生在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了桂林旅游團。地接旅游公司導游未征求游客意見便直接安排游客去指定商場購物。得知馬先生僅攜帶1000元時,導游提議馬先生借款購物,待返回太原后歸還。經(jīng)導游介紹,馬先生向商家借款1萬元,在商場共消費1.1萬元。返程后,馬先生認為導游擅自安排行程外的購物活動,誘導自己“借款購物”,要求旅行社合理解決借款和購物問題,全額退款。經(jīng)調解,組團旅行社與地接社和商家協(xié)商后,同意退貨和退款。
分析:根據(jù)《旅游法》規(guī)定,導游在購物過程中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游客應理性消費,遇到爭議行為,可保留證據(jù)進行投訴。
案例三
災情影響旅程?游客這樣維權
案例:2021年6月,游客王某一行4人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省內兩日游,團費總計1600元。因強降雨天氣預警,旅游線路中的景區(qū)暫停接待游客。旅行社第一時間與游客聯(lián)系,告知無法按預定時間游覽,提出延遲合同履行期限,變更出行日期。游客不同意延期,要求旅行社全額退款。旅行社提出部分費用已支付且不可退還,要扣除已發(fā)生的費用。經(jīng)調解,因旅行社未能提供有效扣款憑證,旅行社全額退款。
分析:旅行社未能提供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憑證材料,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全款退還游客。為防止極端天氣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景區(qū)應告知旅行社和游客門票退改政策,旅行社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及時告知游客、協(xié)商變更行程,妥善處理退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