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29日發(fā)布通告,8月1日起,除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省本級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省政府統(tǒng)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
省政府統(tǒng)一管轄以本級政府派出機關、本級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下一級政府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并以省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省政府部門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復議案件。此前,省政府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以及申請人已經向省政府部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該部門繼續(xù)辦理。
省司法廳是省政府行政復議機構。
(責編:田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