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杰梁 攝
8月25日,興華南小區(qū),一戶人家在陽臺和窗戶的拐角處搭建起一個簡陋的平臺,上面放著塑料筐等雜物,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規(guī)定:公民不得從建筑物、構(gòu)筑物內(nèi)向外拋擲物品,不得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的物品。
(責(zé)編: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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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興華南小區(qū),一戶人家在陽臺和窗戶的拐角處搭建起一個簡陋的平臺,上面放著塑料筐等雜物,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太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規(guī)定:公民不得從建筑物、構(gòu)筑物內(nèi)向外拋擲物品,不得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等空間堆放、吊掛危害安全的物品。